【行业资讯】《上海市无线电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无线电协会文件
上无协[2018]004号
关于发布《上海市无线电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推进无线电领域标准化工作,上海市无线电协会制定了《上海市无线电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2018年11月26日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在上海是无线电协会官方网站www.rashanghai.org上发布。
上海市无线电协会
2018年11月26日
附件:上海市无线电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无线电领域标准化工作,规范上海市无线电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无线电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
第三条 制定无线电领域团体标准的主要任务是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核心,以引导创新发展为目标,推动技术进步,促进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无线电领域团体标准应坚持先进性原则,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共同构成配套衔接、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协同发展的新型标准体系。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公开公平、协商一致、创新驱动的基本原则。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均应按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团体标准编号协会代号、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号构成。协会代号由上海市无线电协会英文名称(Shanghai Radio Association)缩写SHRA四个大写英文字母构成。
第七条 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和标准审定由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委员会的成员由协会秘书处、协会理事单位、协会专家委员会推荐产生。
第八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流程包括立项、起草、草案审查、批准发布、实施、复审等阶段。
第九条 协会团体标准重点为适应市场需求的产品和参数技术标准,方案设计标准,系统工程验收标准等。
第十条 标准的提出和立项:
1.由会员单位联合3家及以上单位提出的产品和参数技术标准,方案设计标准,系统工程验收标准;
2. 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3. 相关政府部门委托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提案由协会提交审查委员会投票表决,获得参与投票成员50%以上赞成票的提案可批准立项。
第十一条 经协会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由协会公开征集项目承担和参与单位,原则上由提案提出单位负责组建标准起草组,并组织进行标准的起草工作。起草组的构成应符合利益相关方代表均衡的原则,并需报协会批准。
第十二条 承担单位应当通过协会官方网站向团体标准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为一个月。
第十三条 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承担单位提交的团标标准草案进行审查,审查一般采用函审;必要时,可采取会议审查。获得标准审查委员会2/3以上赞成且投票率不低于2/3的可通过审查。
第十四条 协会对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进行批准和发布。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12个月,采用快速程序的制定周期一般为3个月。对于符合立项条件的特别成熟的标准提案,可省略起草和征求意见阶段,直接向协会申请审查并发布。
第十六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协会根据需要可组织对其进行复审,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复审应遵循公证、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工作经费原则上由标准承担单位自筹解决。协会也可以通过招投标形式筹集项目经费。
第十八条 版权。团体标准的版权属协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协会同意,不得印刷、销售。
第十九条 专利。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时,应在立项时规定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等;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应按一定的程序取得团体标准制定成员的认可。
第二十条 共同标准。协会与其他的相关组织共同制定、发布标准,版权属发布各方共同所有;各方依据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等活动应各方协商所涉及的责、权、利,各方应在开展活动前达成一致;各方共同承担在制定和使用标准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标准由本协会负责出版发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无线电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根据团体标准实施情况适时做出修订。
上海市无线电协会 | 2018年11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