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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无线电频率规划发布 助力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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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线电频率是智能网联汽车的关键资源。近日,为支持我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直连通信使用5905-5925MHz频段管理规定(暂行)》,规划了5905-5925MHz频段共20MHz带宽的专用频率资源,用于基于LTE(第四代移动通信技术)演进形成的V2X(车与车、车与人、车与路之间的直连通信)智能网联汽车的直连通信技术,同时,对相关频率、台站、设备、干扰协调的管理作出了规定。该文件的发布对于促进我国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研发、标准制定及产业链成熟将起到重要先导作用使用。 

此次发布的管理规定,充分考虑国内外产业条件、标准制定、频率使用的现状和发展需要,广泛征求了各行业、各部门的意见,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还召开了由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电信运营企业、车辆制造企业、高校代表参加的专家咨询论证会。主要内容有:一是规划的5905-5925MHz频段与国际主流频段保持一致,20MHz带宽频率资源能够满足智能网联汽车直连通信中长期需求;二是为支持国家经济特区、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智能交通,在频率资源集中统一管理前提下,鼓励地方先行先试,允许具备条件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频率使用许可;三是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方便用户,仅路边设施无线电设备需取得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执照,对车载和便携无线电设备则予以豁免,兼顾了管理和使用的需要;四是确定了无线电干扰保护和协调原则,既保护了现有合法无线电业务和台站,又保障了智能网联汽车频率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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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直连通信使用5905-5925MHz频段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工信部无〔2018〕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


  现将《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直连通信使用5905-5925MHz频段管理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无线电管理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年10月25日


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直连通信使用5905-5925MHz频段管理规定(暂行)


  为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在我国的应用和发展,满足车联网等智能交通系统使用无线电频率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结合我国频率使用的实际情况,现将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直连通信频率使用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规划5905-5925MHz频段作为基于LTE-V2X技术的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直连通信的工作频段。本文中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直连通信是指路边、车载和便携无线电设备通过无线电传输方式,实现车与车、车与路、车与人直接通信和信息交换。其所用的无线电设备技术要求见附件。


  二、在5905-5925MHz频段设置、使用路边无线电设备,建设运营车联网智能交通系统的,原则上应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5905-5925MHz频率使用许可。为支持国家经济特区、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加快智能交通系统建设,按照适度超前、互联互通、安全高效、智能绿色的原则,在明确建设运营主体的前提下,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同意后实施频率使用许可。提供车联网相关服务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应依法依规申办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经批准取得频率使用许可后,路边无线电设备的设置、使用单位,应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未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路边无线电设备,不得发射无线电信号,不受无线电有害干扰保护。


  三、在5905-5925MHz频段设置、使用车载和便携无线电设备参照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管理,无需取得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执照。


  四、生产或者进口在我国境内销售、使用的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直连通信无线电发射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并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五、自2022年1月1日起,原则上不再受理和审批5905-5925MHz频段内卫星地球站(测控站除外)新的设置、使用许可申请。偏远地区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设置、使用。


  六、在5905-5925MHz频段设置、使用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直连通信无线电设备,不得对同频或相邻频段内依法开展的卫星固定、无线电定位、固定等无线电业务的现有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七、为保护现有合法无线电台(站)和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无线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在5905-5925MHz频段设置、使用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直连通信路边无线电设备,原则上应分别距已合法使用的雷达站7km和卫星地球站2km以上。确需在上述范围内部署的,应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并批准后方可设置、使用。


  八、在5905-5925MHz频段设置、使用路边无线电设备前,应做好电磁环境测试和干扰防护工作,最大限度减小无线电干扰和消除无线电干扰隐患。如发生无线电有害干扰,由受到无线电干扰方报请干扰发生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频带外让频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依法协调解决。


  九、在5905-5925MHz频段设置、使用车载无线电设备和便携无线电设备原则上不应提出干扰保护要求;遇有外部有害干扰时,可向干扰发生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提请帮助。


  十、本规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直连通信无线电设备技术要求



附件


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直连通信无线电设备技术要求


  一、工作频率范围


  5905-5925MHz。

 

  二、信道带宽

 

  20MHz。

 

  三、发射功率限值(EIRP)

 

  (一)车载或便携无线电设备:26dBm;

 

  (二)路边无线电设备:29dBm。

 

  四、载频容限

 

  ±0.1×10-6

 

  五、邻道抑制比

 

  大于 31dB,按信道积分功率有效值检波方式测试。

 

  六、频谱发射模板要求

 

距信道边缘偏移频率

20MHz 带宽

测量带宽

检波方式

0-1MHz

-21dBm

30kHz

有效值检波

1-2.5MHz

-10dBm

1MHz

有效值检波

2.5-2.8MHz

-10dBm

1MHz

有效值检波

2.8-5MHz

-10dBm

1MHz

有效值检波

5-6MHz

-13dBm

1MHz

有效值检波

6-10MHz

-13dBm

1MHz

有效值检波

10-15MHz

-13dBm

1MHz

有效值检波

15-20MHz

-13dBm

1MHz

有效值检波

20-25MHz

-25dBm

1MHz

有效值检波


  七、其他频段特殊保护要求

 

  现有公众移动通信终端接收频段内无用发射限值为-50dBm/MHz,按峰值检波方式测试。

 

  八、通用无用发射要求


频率范围

最大电平

测量带宽

检波方式

30MHz-1GHz

-36dBm

100kHz

峰值检波

1 GHz - 12.75 GHz

-30dBm

1MHz

峰值检波

12.75 GHz - 26GHz

-30dBm

1MHz

峰值检波


 

2018年11月19日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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